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23 14:19:47 点击次数:2831 次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7日

  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顺利实施,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由省、市按1:1比例出资,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把企业作为核心载体,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龙江发展新动能。

  第三条 专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路演对接优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加强专项顶层设计,采取公开竞争作为项目遴选的基本原则,由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申报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专项由企业独立牵头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通过对成果二次定制、装备二次改良、工程二次扩展产生具有新用途、新功能的派生品种或新型产品申报专项项目。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正在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尚未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创新水平处于6-8级),项目完成时技术创新水平达到12-13级,且必须产生较大经济效益,项目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申请财政经费的10倍。技术创新水平等级划分详见附件。

  (二)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和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第八条专项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省、市按1:1比例出资,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核减后的金额确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督促和指导市(地)做好项目管理、应由市(地)承担的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谋划部署、指南编制评估、项目审查评审及实施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省级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地)科技局和受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市(地)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推荐;

  (二)签署项目合同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协调市级财政资金落实,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等;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企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年度工作部署,聚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每年组织编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指南开展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科技局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受理、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专项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重点围绕技术创新水平等级、成果产业化已具备的条件、项目产业化市场前景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支持名单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资金请示批复后,相关市县财政局拨付应由市(地)承担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依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推荐单位、项目承担企业和异议提出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市(地)科技局、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成果产业化任务;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项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与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地)科技局。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企业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企业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于一个顺延年结束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承担企业、负责人、参与单位、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的,参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时,项目合同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省、市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由项目承担企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市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科技厅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黑科联发〔2022〕9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 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企业需按《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科技部门应对相关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省、市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按规定上缴省级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条 健全绩效管理闭环机制。

  (一)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提醒、督导等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增销售收入、新增税收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项目完成上述产出效益指标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企业后续年度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