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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ese Heilongi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LPACH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省内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引领本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推动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中华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作为地方学会,接受中国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84号21楼(现变更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综合楼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药品展示展览,提供技术服务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二)开展理论探讨、学术交流、调查研究,编辑出版药学期刊书籍,组织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有关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等咨询服务;

  (三)开展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会员的继续教育及培训的工作;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推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与国内外药学相关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

  (二)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须由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市药学会审核批准,报本会备案;或直接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所有会员,均由本会报中国药学会备案,由其颁发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本会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籍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学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由各地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确定学会阶段性工作思路、目标、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审查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并作出决议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换届工作计划应提前正式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受理辞职请求;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选举、任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地市药学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专业领域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当为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换届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没有常务理事会的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属于在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

  过70周岁,秘书长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符合在学会任职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副理事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个人理事。在本会的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药学科技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团体会员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

  (三)名誉理事。本会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曾担任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成就,对本会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应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黑龙江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社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向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由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

  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依照党内有关规定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本会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单位理事的会费。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费负责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