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学会监督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02 13:19:28 点击次数:580 次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会监督工作,根据理事会、监事会的要求以及学会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学会利益为目的,对理事会以及所属的所有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理事会、监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监事会是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四条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对理事会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审核学会对外经济合同、协议。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七条根据学会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学会执行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特定事项的专项经济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主要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不规范问题;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问题,由监事会对当事人当场下达口头监督建议,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将整改、处理的结果报监事会。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由理事大会通过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