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13 13:11:15 点击次数:587 次

  黑龙江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2023年12月10日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会程序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参加,经学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须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

  (二)理事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学会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


  第二条 会员分类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分级

  按照会员级别顺序享受会员权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分为4级:

  (一)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2、普通会员

  3、高级会员

  4、荣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3、理事单位会员

  4、一般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及要求

  会员要与学会保持密切联系,个人会员发生变化或单位会员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及联系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学会分支机构和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驻在国的政治。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的制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药学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

  1、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单位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无犯罪和不良记录,为人正直、诚信,有奉献精神。

  4、所属企业在加入黑龙江省药学会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认可并践行黑龙江省药学会章程。

  6、按时足额交纳黑龙江省药学会会费。

  7、单位会员中的副理事长单位可委派一名人员担任副理事长一职,该人员除符合(二)单位会员中的(第3条)要求外,在医药领域应有较大的影响力,职务为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可以派一名人员担任常务理事一职,该人员除符合(二)单位会员中的的(第3条)要求外,在医药领域应有一定的影响力,职务至少是为企业经理;理事单位可委派一名人员担任理事一职,须符合(二)单位会员中的(第3条)要求外,职务至少为企业部门经理或主管。


  第五条 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按时按期向学会缴纳会费。

  (二)会费由本会统一管理、收支。

  (三)严格会费开支审批手续,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优秀会员;用于为会员及单位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

  (五)会费分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每年的1月份是缴费时间。个人会员开具学会收据,单位会员开具税务发票。

  1、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学生会员免费,普通会员100元/年,高级会员200元/年,荣誉会员免费。

  2、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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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药学会

  2023年12月12日